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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 昆明

若买房并未签书面合同 只要实际履行交易也有效

添加时间:2018年7月9日   来源: 昆明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htjflskm.com/
中国人心善,不喜欢一棍子把人打死,总希望给人重新改过的机会!这点也体现在法律对房屋买卖的要求上。尽管有法律明文规定,房屋买卖要签书面合同,但如果双方买卖已经实际发生了,也就是买方房款已经付给卖方,卖方也拿了,那么这桩买卖同样有效,但要去办理过户手续时还得补签一份书面合同。要是卖方反悔不干,买方可交由法院“开导开导”卖方,一定奏效!

案例:
 
2002年3月10日,贾某将自己的一套房屋委托中介公司出售。双方签订了一份《产权房委托出售协议》,约定贾某委托中介公司将该房屋转让第三方,房屋总价65.2万元,全部房款于2002年5月31日前支付,贾某配合中介公司为买进方办好产证。当日,吴某为购置上述房屋与中介公司签订了一份《委托预定产权房协议》,约定的购买条件与贾某签署的《产权房委托出售协议》完全一样。第二天,吴某即向中介公司支付40万元,并由中介公司将该款转交了贾某。同年3月18日,吴某通过中介公司又收取了吴某的房款20万元。同日,中介公司与吴某签署了房屋交接书,吴某即到上述房屋的物业公司办理了装修许可证后进行了装修,缴纳了房屋维修基金,并居住使用。后因贾某与吴某对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产生矛盾。吴某即起诉到法院要求贾某办理过户手续,贾某以双方未签过书面房屋买卖合同为由拒绝过户。

律师分析:

一般情况下,买卖房屋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但并不意味着没有书面合同的房屋买卖就一定无效。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但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就本案来说,买卖双方虽然没有直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贾某将其房屋委托中介公司出售后,吴某通过中介公司先后支付了大部分房款,履行了买方付款这一主要义务,而贾某则以签收这些房款并将房屋通过中介公司交付给吴某使用行为表明其接受了买方的履约。因此,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依法有效成立,卖方贾某有义务协助买方吴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而买方吴某则负有支付剩余房款的义务。当然,要避免本案吴某买房中发生的不必要的烦恼,还是签订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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